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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的无储存设施经营

更新时间:2022-09-28 17:02      发布时间:2021-07-19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中不带储存设施建设经营发展值得是在经营中只能小规模,少批量生产经营,不能及时进行分析大规模大批量的储存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工作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建设经营危险化学品业务的,还需要符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1条、打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设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该地方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第2条、储存设施与管理相关工作场地、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3条、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标准。
 
  第4条、安全进行生产企业管理工作人员需具备高等教育素质,化工化学类,安全系统工程类等职业道德教育以上等学历,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信息技术职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建设工程师资格。
 
  第5条、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第6条、申请人进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达到本法第一款的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更加符合《石油大学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通过检测系统报警技术涉及社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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